交通事故鉴定程序有哪些规定?
我前段时间遭遇了交通事故,现在涉及到鉴定的问题。我不太清楚交通事故鉴定到底是怎么个流程,有哪些具体的规定。比如什么时候可以申请鉴定,要找哪个机构鉴定,鉴定需要提交什么材料等,希望能了解清楚这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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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鉴定程序规定主要是为了规范交通事故中对车辆、人体损伤等方面的鉴定工作,保障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规定: 首先是鉴定的启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接着是鉴定机构的选择。鉴定机构必须是具备相应资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一般会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自行委托鉴定的结果可能在某些情况下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来确认其效力。 然后是鉴定所需的材料。通常需要提交交通事故认定书、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等相关医疗资料、事故现场的勘查记录等。鉴定机构会根据具体的鉴定项目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 再就是鉴定的时间限制。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由鉴定人签名,鉴定意见还应当加盖机构印章。一般情况下,鉴定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最后是鉴定结果的告知和异议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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