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补贴、效益工资、加班补助是否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范围?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每月除了基本工资,还有交通补贴、效益工资和加班补助。我不太清楚这些额外的收入需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也不知道它们是不是属于个人所得税的范畴,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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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个人所得税的概念。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简单来说,就是个人取得的各种收入,达到一定标准后,需要向国家缴纳一部分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而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交通补贴、效益工资和加班补助都与个人的任职或受雇相关。交通补贴通常是企业为员工因工作出行而给予的一种补贴,它属于因任职受雇获得的收入;效益工资一般是根据企业效益和员工的工作绩效来发放的,是工资的一种补充形式;加班补助则是对员工加班工作的额外补偿,同样也是基于任职受雇产生的收入。所以,交通补贴、效益工资和加班补助都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范畴,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对于一些符合规定的交通补贴等可能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但这里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一般企业发放的交通补贴等通常不符合这一免税条件。 综上所述,交通补贴、效益工资和加班补助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范围,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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