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新政策下职工得了重病,公司应该给的待遇是什么?


在劳动合同新政策下,当职工得了重病,公司应给予相应的待遇,下面从不同方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医疗期。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例如,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等。 其次是医疗期工资。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再者是医疗补助。如果职工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除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另外,在职工患病期间,公司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若公司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即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总之,在职工得了重病时,公司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医疗期、支付相应工资、提供医疗补助等合理待遇,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