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时有担保债权该怎么处理?
在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有担保债权的处理是一个重要问题,涉及到担保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相关的处理方式及法律依据。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有担保债权的概念。有担保债权是指债权人在借贷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要求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而形成的债权。常见的担保方式有抵押、质押、留置等。当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时,有担保债权与普通债权的处理是不同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这是为了保障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避免担保权人在重整期间行使权利,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和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执行。但是,如果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在重整计划制定和表决阶段,有担保债权的债权人会组成一个单独的表决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如果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对担保债权的调整,例如延期清偿、减少清偿数额等,需要经过该表决组的通过。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如果重整计划获得各表决组通过并经人民法院批准,有担保债权将按照重 整计划规定的方式进行清偿。如果重整计划未获得通过,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以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强制批准重整计划。在这种情况下,有担保债权同样要按照强制批准的重整计划执行。
如果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有担保债权按照计划得到清偿,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但如果重整计划执行不能,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有担保债权将按照破产清算程序进行处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综上所述,破产重整时有担保债权的处理有一套明确的法律程序和规定,旨在平衡担保债权人的利益和企业重整的需要,以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各方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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