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滥用的原因是什么?


不当得利,简单来说,就是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了不当利益,并且给他人造成了损失。比如张三捡到李四的钱包,里面有很多钱却不归还,张三这多拿的钱就是不当得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这就是不当得利制度的法律依据。 不当得利被滥用存在多方面原因。首先,法律规定方面存在一定模糊性。虽然《民法典》对不当得利有明确的定义,但在实践中,对于“没有法律根据”这一关键要素的判断并不总是清晰明了。不同的案件情况复杂多样,对于什么样的利益取得属于“没有法律根据”,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的理解。比如在一些经济往来中,交易形式复杂,很难准确界定一方获得的利益是否有合法依据,这就给了一些人利用法律模糊之处滥用不当得利诉求的机会。 其次,当事人的利益驱动也是重要因素。在一些民事纠纷中,一方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或者达到其他目的,可能会故意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比如在商业合作中,一方发现合作项目盈利不佳,就试图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另一方返还之前的投入,以减少自己的损失。这种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而滥用法律规定的行为时有发生。 再者,诉讼成本较低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不当得利的滥用。相比一些其他类型的诉讼,不当得利诉讼的举证责任等方面相对容易一些,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成本相对较低。即使败诉,可能承担的不利后果也相对较小。这使得一些人觉得即使滥用不当得利诉求,也不会给自己带来太大的损失,从而增加了滥用的可能性。 最后,社会诚信意识的缺失也是一个原因。部分人缺乏基本的诚信观念,为了一己私利不惜违背道德和法律。他们不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试图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取利益,利用不当得利诉讼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这种社会风气的存在,也使得不当得利滥用的现象时有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