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货车闯红灯致人死亡能否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
我想了解下,如果大货车闯红灯把人给撞死了,这种情况能不能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去起诉呢?就是想知道在法律上对于这种大货车闯红灯撞死人的判定标准,以及为什么有时候能按危害公共安全罪,有时候又不能,想搞清楚具体规定和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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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货车闯红灯致人死亡一般情况下不能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危害广大群众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足以使多人死伤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具有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伤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 而单纯的闯红灯,虽然是违法行为,但通常不具备危害公共安全罪所要求的严重程度和危害范围。它只是违反了交通规则,属于一般的交通违法行为。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大货车闯红灯的行为并不符合该条规定中列举的典型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方式。 不过,如果大货车司机在闯红灯时,存在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情节,比如多次闯红灯且严重超速、超载,对周围众多人员和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威胁,主观上对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等,那么就有可能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另外,如果大货车闯红灯致人死亡,通常可能会涉及交通肇事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相关概念: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类概括性罪名,这类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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