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罪中有哪两个问题?
我想弄清楚刑讯逼供罪具体存在哪两个关键问题。我不太懂法律,身边好像有人遇到了类似涉及刑讯逼供的事儿,我想了解清楚,看看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到底是怎么规定的,想知道这两个问题是什么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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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罪指的是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通常所说的刑讯逼供罪中的两个关键问题,主要是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 首先来说构成要件。刑讯逼供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也就是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比如警察在侦查案件过程中,检察官在审查起诉阶段等。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肉刑是指对身体施加暴力,如殴打、捆绑等;变相肉刑则是指不直接使用暴力,但通过长时间不让睡觉、饥饿等折磨身体和精神的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就可能构成此罪。 另外,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也就是说司法工作人员是有意通过这些手段来获取口供。如果只是在工作中因为失误或其他非故意的原因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受到伤害,一般不构成刑讯逼供罪。 再看法律责任。一旦构成刑讯逼供罪,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犯刑讯逼供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因为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这体现了法律对于这种严重侵犯公民权利和司法公正行为的严厉打击。 在实际生活中,刑讯逼供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也破坏了司法的公正和权威。所以,了解刑讯逼供罪的这两个关键问题,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监督司法行为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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