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消防机构管辖的两类刑事犯罪是怎样的?
我想知道公安消防机构在刑事案件方面有特定的管辖范围,听说主要涉及两类刑事犯罪,我不太清楚具体是哪两类,它们的界定和相关规定是怎样的,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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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机构管辖的两类刑事犯罪主要是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这两类犯罪。 首先是失火罪。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通俗来讲,就是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不小心引发了火灾,并且导致了比较严重的后果。比如,有人在仓库里抽烟,随手把未熄灭的烟头扔在易燃物上,结果引发了大火,烧毁了大量的货物和仓库,这就可能构成失火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里的“情节较轻”通常会综合考虑火灾造成的损失大小、行为人对火灾的扑救情况、是否有自首等情节来判断。 其次是消防责任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明明消防部门已经要求整改消防隐患,但却不按照要求去做,最后导致了严重的后果。比如,某商场的消防设施老化损坏,消防部门检查后要求商场及时维修更换,但商场负责人却置之不理,后来商场发生火灾,由于消防设施无法正常使用,导致了人员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这就可能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犯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特别严重”一般是指造成了多人重伤、死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情况。 了解这两类犯罪,有助于我们增强消防安全意识,遵守消防法规,共同维护公共安全。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都应该重视消防安全,避免因为自己的疏忽或者违规行为而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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