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过失的两种类型具体是什么?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两种类型。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这里的“应当预见”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行为人有预见的义务,这种义务来源于法律的规定、职务或业务的要求以及社会生活准则等;二是行为人有预见的能力。判断行为人是否有预见能力,要结合行为人的年龄、知识水平、工作经验、生活阅历等因素综合考量。例如,护士在给病人打针时,本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药品检查,但因为疏忽大意没有检查,结果给病人注射了过期药品,导致病人病情加重,这就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疏忽大意的过失就属于该条规定中的一种情况。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行为人之所以会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往往是凭借了一定的主客观条件,如自身的技术、经验、能力或者客观环境等,但这些条件并不足以真正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比如,司机明明知道自己的车辆刹车系统存在故障,但自认为自己驾驶技术高超,能够避免发生事故,结果在行驶过程中因刹车失灵发生了车祸,这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这种情况也属于过失犯罪的范畴。 区分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关键在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认识状态。疏忽大意的过失是行为人根本没有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了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但错误地认为可以避免。了解犯罪过失的这两种类型,对于准确认定犯罪、合理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