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存单质押担保的种类和方式是什么?


大额存单质押担保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担保方式,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种类和方式。 首先解释一下大额存单质押担保的概念。大额存单是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个人、非金融企业、机关团体等发行的一种大额存款凭证。而大额存单质押担保,就是存款人把自己持有的大额存单作为质押物,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或其他融资业务,当存款人不能按时履行债务时,金融机构有权就该存单优先受偿。 从种类上来说,我国法律规定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大额存单质押属于质押担保这一类别。质押又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大额存单质押属于权利质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大额存单就属于其中的存款单,是可以进行质押的权利。 关于大额存单质押的方式,通常是出质人与质权人(一般是金融机构)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合同中会明确约定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大额存单的信息、担保的范围等重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在签订质押合同后,出质人需要将大额存单交付给质权人占有,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如果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大额存单质押,一般是将存单交付给金融机构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可以就该存单兑现的款项优先受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