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管辖有哪些类型?


案件管辖指的是不同级别和地方的法院,以及其他司法机关之间,受理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确保司法程序顺利进行的重要基础,下面为您介绍几种常见的管辖类型。 首先是级别管辖,这是按照法院的级别来划分受理第一审案件的范围。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第一审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对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做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对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做出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对行政案件的级别管辖做出了规定。 其次是地域管辖,它是根据地域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也有特殊情况,比如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对地域管辖做出了规定。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在行政诉讼中,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对此做出了规定。 此外,还有专属管辖,这是法律规定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例如,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对专属管辖做出了规定。 最后是协议管辖,在民事诉讼中,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对此做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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