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效力有哪些类型?


民事法律效力类型指的是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不同法律后果状态。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几种常见的类型。 首先是有效民事法律行为。这指的是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能产生行为人预期法律后果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例如,甲和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都具有签订合同的能力,合同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愿,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那么这个合同就是有效的,双方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其次是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它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自始、确定和当然不发生行为人预期法律后果的行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比如,一个不满八周岁的孩子去买价值昂贵的电子产品,这种行为就是无效的,因为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还有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类行为是指因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而可由行为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例如,甲被乙欺诈签订了合同,甲就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该合同。 最后是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这是指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比如,一个15岁的孩子未经父母同意,将自己的电脑卖给他人,这个买卖行为就是效力待定的,需要其父母进行追认才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