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有哪些?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对缔约过失责任做出了规定,明确了以下几种常见的缔约过失责任类型: 第一种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这是指当事人根本没有订立合同的诚意,只是以订立合同为借口,损害对方利益。比如,甲企业为了阻止乙企业与丙企业合作,假意与乙企业进行合作谈判,在谈判过程中故意拖延时间,等丙企业与其他企业达成合作后,甲企业便终止谈判,给乙企业造成了损失。在这种情况下,甲企业就构成了恶意磋商的缔约过失责任。 第二种是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义务如实告知对方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如果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导致对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例如,在房屋买卖中,卖方故意隐瞒房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事实,买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卖方签订了合同,事后发现房屋质量问题严重,此时卖方就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第三种是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比如,A公司与B公司在洽谈合作项目时,A公司了解到了B公司的一项商业秘密,后来合作未能达成,A公司却将该商业秘密泄露给了竞争对手,给B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A公司就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此外,还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也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贯穿于合同订立、履行的全过程。在缔约过程中,如果一方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就可能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比如,在合同谈判过程中,一方无正当理由突然终止谈判,给对方造成了合理的费用支出和机会损失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