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设定反担保措施的种类有哪些?

我在为别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时,担心对方日后无法偿还债务导致我承担责任,所以想了解一下设定反担保措施的种类有哪些,这样我能在担保时要求对方提供合适的反担保,降低自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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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担保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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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措施是指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简单来说,就是担保人怕债务人还不上钱让自己受损失,要求债务人给自己再提供一个担保。下面为您介绍设定反担保措施的常见种类及相关法律依据。 抵押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其他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反担保的一种方式。比如,债务人把自己的房屋抵押给担保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质押反担保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例如,债务人把自己的珠宝交给担保人占有。权利质押则是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作为质物的担保。《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保证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担保人提供的保证。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不过留置一般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特定合同关系中。《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定金也是一种反担保方式,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不同的反担保措施有不同的特点和适用场景,在实际应用中,担保人和债务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反担保方式,并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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