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辖可分为哪几种情况?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主要是为了解决管辖不明、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等问题。以下为您详细介绍指定管辖的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管辖权不明。当案件涉及的地域界限不清晰,或者两个以上法院对管辖权存在争议时,就会出现管辖权不明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之间对地域管辖有争议的案件,有关人民法院均应当立即停止进行实体审理,并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意见第36条的规定解决管辖争议。协商不成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下级人民法院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指定管辖的决定。比如,在一些跨区域的合同纠纷中,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分别位于不同的地区,且合同对履行地的约定不明确,此时就可能出现管辖权不明的情况,需要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种情况是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这里的特殊原因包括法律上的原因和事实上的原因。法律上的原因主要是指审判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被当事人申请回避或者自行回避,导致无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事实上的原因则可能是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有管辖权的法院无法正常开展审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例如,某地区发生了严重的地震灾害,当地法院的办公场所遭到破坏,审判人员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无法正常审理案件,此时就需要上级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 第三种情况是通过移送管辖形成的指定管辖。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如果受移送的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比如,甲法院受理了一起案件,后来发现该案件应由乙法院管辖,于是将案件移送给乙法院。但乙法院认为该案件也不属于自己管辖,此时就需要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能够保障案件得到及时、公正的审理,避免因管辖权问题导致案件久拖不决。当事人在遇到管辖权相关问题时,应及时了解指定管辖的相关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