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部门罪名有哪些类型?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可能会涉及多种罪名。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一些常见的类型: 首先是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通俗来讲,就是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去办事,或者不正确地使用手中的权力。比如随意对企业进行不合理的处罚,擅自更改审批标准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其次是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指的是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像在卫生监督检查中,该检查的项目不检查,对一些明显的卫生安全隐患视而不见,最终导致了严重的后果。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玩忽职守罪的,也会根据造成损失的程度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再者是受贿罪。这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例如在审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时,收受申请人的贿赂并违规给予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此外,还有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如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就会构成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总之,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避免触犯相关罪名,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