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类型有哪些?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就是指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就好比小偷偷偷潜入别人家里拿走重要文件一样,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把别人的商业秘密弄到手。例如,有的公司派人去竞争对手公司里,通过贿赂员工的方式获取其商业秘密。 二是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当有人用不正当手段拿到商业秘密后,又把这个秘密告诉别人,或者自己使用,甚至允许其他人使用,这都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比如,某人通过盗窃得到了一家公司的配方,然后把这个配方告诉了另一家公司,或者自己开了一家类似的工厂使用这个配方进行生产。 三是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有些员工或者合作伙伴,本来和权利人有保密约定,或者权利人对他们有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但他们却不遵守,把商业秘密泄露出去或者自己使用、让别人使用。比如,公司员工离职后,违反之前签订的保密协议,把公司的客户名单卖给了其他公司。 四是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是指有些人自己不直接去侵犯商业秘密,而是通过教唆、引诱或者帮助别人去做这些侵犯商业秘密的事情。比如,甲教唆乙去偷丙公司的商业秘密,然后一起从中获利。 此外,如果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也就是说,第三人不能以自己不知道是侵犯来的商业秘密为借口而免责,只要他应该知道是不正当获取的商业秘密,还去获取、使用等,同样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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