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后不能偿还的债务该怎么办?
我自己开了个小公司,经营不善面临破产,现在有很多债务根本还不上,我特别焦虑,不知道这种情况下那些还不上的债务要怎么处理,会不会一直跟着我,影响我以后的生活,想知道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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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企业或个人出现破产且不能偿还债务的情况时,要依据不同的主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来处理。 对于企业法人破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当进入破产程序后,由管理人对企业的资产进行清算。首先,会按照一定的顺序清偿债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务消灭,企业法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对于个人破产,目前我国深圳有个人破产的相关规定,即《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当个人经过破产清算,符合法定条件并通过免责考察期后,对于未能清偿的债务,除了法律规定的不能免除的债务外,可依法获得免责。但如果存在欺诈等恶意行为,是不能获得免责的,并且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其继续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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