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是如何谈未成年人严重犯罪的?
我想知道最高检对于未成年人严重犯罪持什么态度,有哪些相关的政策或者处理方式。我比较关心在法律层面会如何去界定和处理这类案件,毕竟未成年人犯罪是个比较受关注的社会问题,我希望了解一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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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未成年人严重犯罪高度重视,秉持着特殊保护和依法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来处理相关案件。 在法律概念上,未成年人严重犯罪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意味着,对于达到一定年龄且实施了严重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法律不会姑息纵容。 最高检在处理未成年人严重犯罪案件时,强调要坚持宽容不纵容,关爱又严管。一方面,会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给予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例如通过附条件不起诉、合适成年人到场等制度,帮助他们重新回归社会。另一方面,对于那些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未成年人,也会依法予以惩戒,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的尊严。 同时,最高检还积极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通过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等方式,从源头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此外,最高检也注重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研究和总结,不断完善相关的司法政策和工作机制,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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