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行为有哪些种类?
商标侵权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在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下,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有其他损害商标注册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
第一种,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这种情况是最直接的商标侵权,就好比有人未经苹果公司允许,在手机上使用和苹果商标一模一样的标志来卖手机,这肯定是侵犯了苹果公司的商标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这种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第二种,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比如市场上有些商家把“康师傅”写成“康帅傅”,包装也很相似,用在类似的方便面商品上,这就容易让消费者产生混淆,这种行为也构成商标侵权,同样适用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第三种,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不管销售者是否知道所销售的商品是侵权商品,只要客观上销售了侵权商品,就可能构成侵权。不过,如果销售者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可能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但仍需停止销售侵权商品。这在《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中有明确规定。
第四种,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 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简单理解,就是有人私自制造带有他人商标的标签、包装等,或者去卖这些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这都是违法的,对应《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
第五种,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比如把别人名牌衣服上的商标换成自己的,再拿去卖,这就侵犯了原商标注册人的权利,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第六种,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例如,有人明知道别人在生产侵权商品,还为其提供仓库来存放这些商品,这种行为也构成侵权,依据是《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
第七种,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涵盖了其他可能侵犯商标权但没有被前面几种情况明确列举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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