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有哪些类型?


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在中国,遗嘱有多种类型,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自书遗嘱,它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简单来说,就是遗嘱人自己亲手把遗嘱内容写下来,并且签上自己的名字,标清楚写遗嘱的时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这种遗嘱形式比较方便,能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代书遗嘱,当遗嘱人自己不能书写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无法亲笔书写遗嘱时,可以请他人代为书写。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有相关规定。这里的见证人很重要,他们要保证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打印遗嘱,随着科技的发展,打印遗嘱也被法律认可。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这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新增的遗嘱类型。因为打印遗嘱容易被篡改,所以要求有见证人在场并且每页都签名。 录音录像遗嘱,遗嘱人可以用录音或者录像的形式立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这依据的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这样可以更直观地记录遗嘱人的意愿。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口头遗嘱一般是在紧急情况下使用,因为其不确定性较大,所以危急情况解除后就需要用其他更稳定的遗嘱形式。 公证遗嘱,是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的遗嘱。公证遗嘱经过公证机构的严格审查,具有较高的证明力。不过《民法典》实施后,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各类型遗嘱的效力是平等的,都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和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总之,不同类型的遗嘱都有其特点和适用场景,在立遗嘱时,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遗嘱类型,并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和要求来订立,以确保遗嘱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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