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完成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是否能构成善意取得?


在探讨未办理完成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是否构成善意取得这个问题前,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人没有权利卖别人的东西,但把东西卖给了不知情的人,这个不知情的人如果符合一定条件,就能合法拥有这个东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对于不动产(如房屋),要构成善意取得,“转让的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是一个必要条件。也就是说,未办理完成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通常是不能构成善意取得的。因为房屋作为不动产,其所有权的转移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没有完成登记,从法律意义上讲,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真正转移给受让人。 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受让人已经实际支付了全部价款,并且实际占有了房屋,未完成登记是由于一些客观原因,如登记机关的原因、出卖人的不配合等,且受让人对此没有过错。但即便如此,也不能简单认定构成善意取得,法院会综合各种因素进行判断。但总体而言,未办理完成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要构成善意取得面临着较大的法律障碍。所以,在进行房屋交易时,一定要及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