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该如何理解与适用?

我对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不太懂,想知道它具体的含义是什么,在实际情况中是怎么应用的。比如遇到一些看似寻衅滋事的行为,怎么依据这个司法解释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呢?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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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寻衅滋事罪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寻衅滋事罪,通俗来讲,就是有些人无事生非、肆意挑衅、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为了更准确地认定和处理寻衅滋事犯罪,相关司法解释对这些情形做了进一步明确。例如,对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解释中规定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等情形,就属于情节恶劣。这意味着,如果一个人无缘无故地殴打他人,并且造成了上述后果,就很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再比如“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如果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都符合这一情节恶劣的标准。 对于“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情况,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在“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方面,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自由出入的场所,如商场、广场等。如果在这些地方故意制造混乱,导致正常的经营、生活等秩序无法进行,就可能构成此罪。在实际适用时,司法机关会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方式、造成的后果等多方面因素,依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来准确判断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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