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特殊主体应怎样理解?


著作权的特殊主体是相对于一般主体而言的。在理解著作权特殊主体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著作权主体的基本概念。著作权主体即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著作权人可以分为原始著作权人和继受著作权人,原始著作权人是指创作作品的公民和依照法律规定视为作者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继受著作权人则是指通过继承、受让、受赠等法律许可的形式取得著作权财产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而著作权的特殊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情况。首先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被视为作者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这意味着在满足上述条件下,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虽然不是实际进行创作的自然人,但在法律上被当作作者,享有著作权。例如,一些大型企业组织专业团队创作的宣传画册,整个创作过程是在企业的主持下进行,体现企业的意志,并且由企业承担可能出现的责任,那么该企业就被视为这本宣传画册的作者,拥有著作权。 其次是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主体。合作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比如两位画家共同创作了一幅画,他们就是该画的合作著作权主体,在行使著作权时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再者是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主体。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比如一位软件工程师在公司的安排下,利用公司的设备和技术资料开发了一款软件,那么该软件的著作权归属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来确定。 此外,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主体也有特殊规定。委托作品是指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而创作的作品。《著作权法》第十九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例如,某公司委托一位设计师设计一个商标,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著作权归属,那么该商标的著作权就属于设计师。 总之,著作权的特殊主体涵盖了多种不同的情况,在实际判断和处理相关著作权问题时,需要依据具体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准确认定著作权的归属和行使方式,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