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责任归属是如何划分的?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在单位犯罪中,责任归属的划分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问题。 首先,要明确单位犯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意味着单位犯罪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行为,不是所有单位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都构成单位犯罪。 对于单位犯罪的处罚,我国刑法采取了双罚制为主、单罚制为辅的原则。双罚制是指既处罚单位,也处罚相关责任人员。《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这里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般是指在单位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通常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比如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 单罚制则是只处罚相关责任人员,不处罚单位。这种情况一般是因为单位犯罪的特点决定的,比如某些单位犯罪主要是由单位中的个人行为引起,单位本身并没有从中获得非法利益,或者处罚单位会影响单位的正常经营和众多无辜员工的利益等。 在具体划分责任时,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例如,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过失情况。如果相关人员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单位犯罪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那么其主观故意明显,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是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导致单位犯罪,也要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此外,行为人的行为与单位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是重要的判断依据。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单位犯罪结果的发生,才能认定其为直接责任人员。比如,在单位的财务造假犯罪中,如果会计人员按照单位领导的指示进行了虚假记账,并且这些虚假记账行为直接导致了单位财务造假的结果,那么该会计人员就可能被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总之,单位犯罪责任归属的划分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行为与犯罪结果的因果关系等因素来确定。这样才能做到准确、公正地追究相关责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