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收养的种类及其条件是什么?


特殊收养是指在一般收养条件之外,针对一些特定情形所设定的收养方式,其目的在于适应社会生活的复杂多样性,更好地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特殊收养主要有以下几种种类及相应条件: 第一,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规定,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也就是说,被收养人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限制;送养人可以不受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限制;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不受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限制。 第二,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而对于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限制。 第三,继父母收养继子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三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即被收养人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限制;送养人可以不受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限制;收养人可以不受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以及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等条件的限制;收养人可以不受收养一名的限制。 总之,特殊收养的种类和条件都是为了适应不同的社会需求和保障相关当事人的权益而设立的,在进行收养时,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办理,以确保收养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