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受贿罪后主动退回赃款是否属于自首?
我之前犯了受贿罪,后来心里不安,就把收的钱主动退回去了。我想知道我这种主动退回赃款的行为,在法律上能不能算自首啊?我挺担心自己的情况会面临怎样的处罚,就想了解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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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分别了解一下受贿罪、主动退回赃款以及自首的概念。受贿罪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这是一种严重违反法律和公职人员职业操守的行为。主动退回赃款,就是犯罪人在实施受贿等犯罪行为后,将非法获取的财物主动归还给相关方。而自首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仅仅主动退回赃款并不等同于自首。主动退回赃款只能体现犯罪人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但这并不满足自首的构成要件。自首要求犯罪人不仅要有自动投案的行为,还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果只是单纯地退回了赃款,却没有主动向有关机关投案,如实交代自己受贿的事实,那么是不能认定为自首的。 不过,虽然主动退回赃款不算自首,但在司法实践中,主动退回赃款这种悔罪表现是会被考虑的。根据《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但如果是在案发前主动退还赃款的,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也就是说,主动退回赃款虽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可以作为从轻量刑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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