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后主动退还还算受贿吗?
我之前因为一些事情收了别人送的钱,后来心里一直不安,就主动把钱退还回去了。现在我很担心这种情况还算不算受贿,会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啊?想了解一下法律上对于这种受贿后主动退还的情况是怎么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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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受贿后主动退还是否算受贿,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受贿。受贿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对于受贿后主动退还的情况,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有受贿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即便事后主动退还,也依然构成受贿罪。因为犯罪行为已经完成,退还财物只是一种事后的表现,可能会在量刑时被考虑从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然而,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财物时没有受贿的故意,或者虽然收受了财物,但及时退还或上交,这种情况通常不认定为受贿。这里的“及时”是判断的关键,“及时”强调的是没有受贿故意的一种体现,比如当场拒绝但对方强行留下财物,之后立即退还;或者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退还,在有条件时马上退还等情况。 所以,受贿后主动退还是否算受贿,关键在于收受财物时是否有受贿故意以及退还的时间等因素。如果构成受贿,主动退还财物在量刑时会被作为从轻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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