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售出的侵权商品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


在探讨未售出的侵权商品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了解什么是侵害商标权。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所享有的独占的、排他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商标的主人拥有在特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的专属权利,其他人未经允许不能随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从上述法律条文来看,即使商品未售出,只要存在未经许可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情况,就可能构成侵害商标权。比如在商品上擅自使用了和知名品牌商标非常相似的标识,哪怕还没卖出去,也已经违反了商标法中关于未经许可使用商标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看是否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里的“使用”不仅包括在商品上直接使用,还包括在包装、说明书等上面使用。二是看使用商标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相同或类似。如果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并且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也会被认定为侵权。三是看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商家是故意使用侵权商标,那么构成侵权的可能性就更大。 对于未售出的侵权商品,虽然没有产生实际的销售行为,但依然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商标权人有权要求停止侵权行为,比如销毁侵权商品、拆除侵权标识等。同时,还可能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赔偿数额一般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所以,未售出的侵权商品同样可能构成侵害商标权。商家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严格遵守商标法的规定,尊重他人的商标权,避免陷入侵权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