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逾期交房违约赔付标准应该如何确定?


在二手房交易中,逾期交房违约赔付标准的确定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下面为您详细介绍。首先,合同约定优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通常会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约定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数额或者计算方法,那么一般应按照合同约定来确定赔付标准。比如合同约定每逾期一天,卖方需按照房屋总价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那么就依照此约定执行。然而,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就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对于逾期交房这种违约行为,买方可以要求卖方赔偿因其逾期交房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的计算,通常会参考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标准。也就是说,买方可以主张卖方按照逾期交房期间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价格来进行赔偿。这是因为,由于卖方逾期交房,导致买方可能需要在外租房居住,产生额外的租赁费用,这就是买方的实际损失。另外,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或者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所以,如果一方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调整的。在确定二手逾期交房违约赔付标准时,先看合同约定,没有约定则考虑实际损失,同时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求调整违约金。这样既遵循了合同自治原则,又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