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过失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我想了解一下过失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到底是怎么回事。我不太清楚在什么情况下的行为会被认定为这种罪,它和故意犯罪又有什么区别,想知道法律上对这个罪是怎么规定的,希望得到专业解答。
展开


过失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而是一类犯罪的统称,它指的是行为人过失地使用了除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从而危害到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过失”意味着行为人并不是故意要去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可能是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而“危害公共安全”,简单来讲就是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或者损害。比如说,某人在修理自家房屋时,没有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导致路过的多人受伤,这就有可能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二章中,对这类犯罪有相关的规定。虽然没有一个专门的“过失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条文,但有多个条款涉及到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例如,《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过失犯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类犯罪与故意犯罪有着明显的区别。故意犯罪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而过失犯罪中,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过失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方式、主观心态、危害后果等多方面因素。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确实符合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并且达到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时,才能认定为相应的犯罪。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