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

我有点不太明白以危险方法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到底是怎么回事。我想知道什么样的行为会被认定为这种犯罪,它和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罪有啥区别,在法律上是怎么处理的,希望能有人给我详细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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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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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也就是说,这种犯罪行为不是针对某一个人或者某几个人,也不是针对某一项特定的财产,而是可能对不特定的很多人以及大量的财产造成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其他危险方法”就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所指的行为方式,它要求这些方法在危险性上要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相当。例如,在人员密集的商场故意驾车冲撞人群,这种行为就具有和放火、爆炸等行为类似的危险性,严重威胁到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可能就会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而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表明如果因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那么处罚会更加严厉。并且,如果是因为过失导致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处罚相对会轻一些,但同样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与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相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独特性。比如交通肇事罪,它通常是过失犯罪,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既可以是故意犯罪,也可以是过失犯罪,并且其行为的危险性和对公共安全的威胁程度与交通肇事罪有明显不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往往具有突发性和不可控性,一旦实施很容易造成大面积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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