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交通工具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什么区别?


破坏交通工具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刑法中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的重要罪名,但它们有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从法律概念来看,破坏交通工具罪指的是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里强调的是对特定交通工具的破坏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它的行为方式更为广泛,不限于对交通工具的破坏。 在犯罪对象方面,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对象是特定的交通工具,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这些。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对象不局限于交通工具,它可以涵盖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也就是说,前者聚焦于交通工具,后者范围更广。 从行为方式上,破坏交通工具罪主要是通过对交通工具本身进行破坏,例如破坏交通工具的关键部件等。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只要是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行为都可能构成此罪,比如在人员密集场所驾车横冲直撞等。 法律依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