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交通工具罪和破坏交通设备罪有什么区别?
我不太清楚破坏交通工具罪和破坏交通设备罪的区别。我想知道这两个罪名在实际情况中怎么区分,比如犯罪对象、造成的后果等方面,能帮我详细讲讲它们的差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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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工具罪和破坏交通设备罪是两个不同的罪名,下面为您详细讲解它们的区别。 首先是犯罪对象不同。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对象是交通工具,简单来说,就是那些可以用来载人或者载物在不同地方移动的工具,像汽车、火车、船只、航空器等。这些交通工具一般是可以移动的个体。而破坏交通设备罪的犯罪对象是交通设备,也就是保障交通工具安全运行的各种设施,例如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这些交通设备是固定在一定地点,为交通工具服务的。 其次是对犯罪后果的要求不同。破坏交通工具罪,只要破坏行为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无论是否实际造成了严重后果,都构成犯罪。也就是说,即使没有真的让交通工具出事,但存在出事的危险就行。而破坏交通设备罪,通常需要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严重后果一般指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等情况。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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