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我听说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个罪名,但不太清楚具体是怎么回事。想知道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会构成这个罪,它的危害和后果有哪些,以及法律上是如何界定的。希望了解相关的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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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等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公共安全,指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也就是说,犯罪行为的后果不是针对某一个人或者某几个人,也不是只损害特定的少量财产,而是可能对很多人、很多财产造成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关键要看该行为是否具有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相当的危险性和破坏性。例如,在人员密集的商场故意驾车横冲直撞,这种行为就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可能导致众多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就有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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