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币红包送人是否成立使用假币罪?
在探讨假币红包送人是否成立使用假币罪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使用假币罪。使用假币罪,指的是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将其当作真货币来使用,且数额较大的行为。这里的“使用”,涵盖了各种方式,只要是将假币投入流通领域,发挥真货币的功能,都可能被认定为使用。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对使用假币罪有明确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
当有人用假币包红包送人时,是否构成使用假币罪需要从多个方面判断。首先,送红包的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是假币。如果送红包者根本不知道红包里装的是假币,那就不构成此罪。因为使用假币罪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是假币还去使用。
其次,要看假币的数额。即便送红包的人明知是假币,但如果红包里假币的面额没有达到四千元这个标准,通常也不构成使用假币罪。不过,可能会面临其他行政处罚。
此外,还需要考虑送红包这种行为是否使假币进入了流通领域。送红包一般是基于某种人情往来,若收 红包的人后续没有将假币再投入流通,那么在判定是否构成犯罪时,也会综合考量这种特殊性。但如果收红包的人不知情又将含有假币的红包转送他人,或者拿去消费,使得假币进一步流通,这种情况下对于送红包者的行为认定就更复杂了,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其主观故意和客观后果。
总之,假币红包送人是否成立使用假币罪不能一概而论,要综合考虑送红包者的主观故意、假币数额以及假币是否进入流通等多方面因素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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