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微信红包开设赌局是否涉嫌开设赌场罪?


在探讨利用微信红包开设赌局是否涉嫌开设赌场罪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什么是开设赌场罪。简单来说,开设赌场罪是指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所指的开设赌场,并不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线下实体场所。 随着互联网和移动通讯技术的发展,利用网络平台开设赌场的情况越来越多,微信红包开设赌局就是其中一种典型的网络赌博形式。在这类赌局中,组织者一般会制定特定的规则,比如规定红包金额、个数、抢红包的顺序以及输赢的判定方式等。参与者通过微信红包的方式进行投注和结算,组织者从中抽头渔利。 从法律角度来看,利用微信红包开设赌局完全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首先,组织者通过微信这一网络平台为赌博活动提供了场所;其次,他们设定了明确的赌博方式,也就是通过抢微信红包来决定输赢;此外,组织者还能从中获利,这与传统的开设赌场行为本质上是一致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明确指出,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包括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等行为,都属于开设赌场罪的范畴。利用微信红包开设赌局显然属于利用移动通讯终端组织赌博活动。 综上所述,利用微信红包开设赌局是涉嫌开设赌场罪的。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破坏了社会秩序和公序良俗,还可能给参与者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其他不良后果。因此,无论是组织者还是参与者,都应当认清其违法性,远离此类网络赌博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