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国有和集体所有自然资源的用益物权有哪些?

我想了解下,在实际生活中,根据民法典规定,国有和集体所有自然资源能产生哪些用益物权呢?比如农村集体土地、国家森林资源这些,我不太清楚具体的权利类型,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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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然资源用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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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对于国有和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也规定了相应的用益物权。 首先,土地方面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这一权利使得农民可以在承包的土地上进行农业生产,获取收益,保障了农业生产的稳定进行。 建设用地使用权也是重要的用益物权。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四条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这对于城市建设和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各类企业和个人可以通过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来进行房地产开发、工业建设等活动。 宅基地使用权同样不容忽视。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这保障了农村村民的居住权益,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此外,还有地役权。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地役权的存在可以协调相邻土地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在自然资源方面,还存在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取得对国家所有的特定海域排他性使用权。《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海域使用权可以用于海洋渔业、海洋矿产开发、海洋旅游等多种海洋经济活动,对于开发和利用海洋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也属于用益物权范畴。《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这些权利使得权利人可以对矿产资源、水资源等进行合理开发和利用,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的发展。 总之,《民法典》中规定的国有和集体所有自然资源的用益物权,涵盖了土地、海域、矿产等多个领域,这些权利的规定既保障了权利人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也促进了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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