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逼迫签的欠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我被人威胁逼迫签下了一张欠条,对方现在拿着这张欠条找我还钱。我心里很慌,不知道这种被逼迫签的欠条到底有没有效,我需不需要按照欠条内容还钱呢?希望懂法律的朋友能帮我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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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被逼迫签的欠条的效力判定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下“胁迫”这一概念。胁迫是指一方以给另一方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当一个人是在被逼迫的情况下签署欠条,其实质就是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状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也就是说,被逼迫签订欠条的当事人,有权利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该欠条。 不过,要让法院或仲裁机构支持撤销欠条的请求,当事人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当事人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署的欠条。这些证据可以是现场的录音录像,它能直观地记录下胁迫发生的过程;也可以是相关的证人证言,如果当时有其他人目睹了胁迫的场景,他们的证言可以作为有力的佐证;还可以是事后与胁迫方的沟通记录,比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只要其中能体现出存在胁迫的情况都可以。 在撤销权的行使时间方面,《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所以,受胁迫方一旦发现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要及时行使撤销权。 综上所述,被逼迫签的欠条在被依法撤销之前是具有形式上的效力的,但受胁迫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在规定时间内收集证据请求撤销,从而使欠条失去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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