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的效力是否有效?
我和前妻签了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做了约定。但现在我觉得有些条款不太合理,想重新分配。不知道当初签的离婚协议里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是否有效,我能不能反悔重新来,想了解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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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是否有效,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离婚协议的概念。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自愿离婚的基础上,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的书面协议。它本质上是一种合同,但又与一般的合同有所不同,因为它是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法律是认可离婚协议这种形式的。 一般情况下,如果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就是有效的。一旦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就会生效,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然而,如果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如果能证明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是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 此外,如果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比如恶意逃避债务等,那么该条款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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