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怎样的?
股权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指在股权交易、转让、设定等一系列涉及股权的民事行为中,这些行为在法律上所产生的效果。一般来说,股权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有有效、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这几种情况。
首先是有效的股权民事法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在股权交易中,如果交易双方都有进行交易的资格和能力,比如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双方是自愿达成交易,没有受到欺诈、胁迫等,同时交易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那么这个股权交易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是有效的。一旦行为有效,就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双方都要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无效的股权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等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比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股权交易合同,或者双方为了逃避债务而虚假进行的股权交易,这些行为就是无效的。无效 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要返还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
可撤销的股权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到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例如,在股权交易中,一方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欺诈另一方签订合同,那么受欺诈方就可以请求撤销该行为。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效力待定的股权民事法律行为,常见的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还有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在股权交易中,如果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股权交易合同,就需要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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