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庭审后提交的证据是否有效?

我有个行政诉讼的案子,庭审已经结束了,但我突然找到了一些对我很有利的证据。我不知道现在提交这些证据还有没有用,会不会被法院采纳,想了解一下行政庭审后提交的证据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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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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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对于庭审后提交的证据是否有效,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要了解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一般情况下,庭审结束后提交证据,这可能超出了举证期限。如果是这种情况,法院通常是不会采纳该证据的。这是因为举证期限的设定是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有序进行,避免当事人搞“证据突袭”,确保双方当事人在公平的基础上进行诉讼。比如一方当事人在庭审结束后突然拿出一份关键证据,这对另一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也会影响诉讼效率。 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该证据是新发现的证据,即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确实无法提供,且是在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那么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说明情况,申请提交该证据。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如果法院认为该证据属于新证据且对案件的审理有重大影响,可能会允许提交并进行质证。另外,如果是被告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原则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但如果是在法院准许的情况下补充相关证据则另当别论。所以,行政庭审后提交的证据是否有效,要根据证据的性质、发现时间以及法院的审查结果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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