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事实婚姻效力包括哪几个方面?

我和对象没领结婚证,但办了婚礼,一直以夫妻名义生活,周围人也都觉得我们是两口子。我想知道这种事实婚姻在法律上有啥效力,比如财产分割、继承这些方面是怎么规定的,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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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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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通常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在我国,事实婚姻的效力问题需要根据不同的时间阶段来确定。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也就是说,在此之前形成的事实婚姻,在法律上具有与登记婚姻同等的效力。 在人身关系方面,事实婚姻的双方具有配偶身份,相互享有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比如,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当一方生病、失去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时,另一方有责任给予经济上的支持和生活上的照顾。如果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此外,夫妻之间还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在一方去世后,另一方作为配偶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对方的遗产。 在财产关系方面,事实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在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但是,如果能够证明某一项财产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如一方在同居前购买的房产、车辆等,则该财产仍归一方所有。 在子女抚养方面,事实婚姻所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在确定子女抚养权时,法院会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这种情况下,双方不具有配偶身份,在财产分割、继承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与事实婚姻有很大的不同。比如,在财产分割时,一般按照各自的出资情况进行分割,而不是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在一方去世后,另一方也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对方的遗产。 总之,事实婚姻的效力在不同的时间阶段有不同的规定,了解这些规定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如果涉及到事实婚姻的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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