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约定管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我买了一份人身保险,合同里约定了管辖法院。最近和保险公司产生了纠纷,不知道当初合同里约定的管辖是否有效,会不会影响我维权。我就想弄清楚这个约定有没有用,能不能按照合同来确定打官司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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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约定管辖是否有效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约定管辖。约定管辖,简单来说,就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者之后,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自行约定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这种约定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就是当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来选择解决纠纷的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意味着,对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如果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协议约定了管辖法院,并且该约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那么这个约定就是有效的。 然而,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涉及到人的生命健康权益。在判断约定管辖是否有效时,除了要考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外,还要考虑是否符合公平原则以及是否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合理的限制。 如果约定的管辖法院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或者约定的管辖会给一方当事人带来明显的不便和不公平,那么该约定管辖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例如,如果约定的管辖法院距离原告住所地非常遥远,会给原告的诉讼带来极大的不便,增加原告的诉讼成本,法院可能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判定该约定管辖无效。 总之,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约定管辖一般情况下是有效的,但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且不能违背公平原则。在具体案件中,约定管辖是否有效需要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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