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未成年少女自愿发生关系法律怎么判?
我和一个未成年少女是自愿发生关系的,我现在特别慌,不知道这种情况在法律上会怎么判,也不清楚这样做是不是已经违法犯罪了,想问问懂法律的朋友,给我讲讲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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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这里的未成年少女要区分不同情况来看待。如果该未成年少女未满十四周岁,即便双方是自愿发生性关系,也会被认定为强奸罪。这是因为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缺乏对性行为的理解和自主决定能力,法律为了对她们进行特殊保护,作出了这样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一般情况下,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该未成年少女已满十四周岁且是自愿发生性关系,通常不构成强奸罪。但如果存在其他情形,比如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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