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未满十八岁自愿发生关系法律怎么判?
我和一个未满十八岁的人自愿发生了关系,现在心里很忐忑,不知道这种情况在法律上会怎么判,我想了解清楚相关的法律规定,看看自己会不会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希望懂法律的朋友能给我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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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与未满十八岁的人自愿发生关系的判决情况,需要分不同情形来看。 首先,如果该未成年人是已满十四周岁的女性,并且是自愿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一般情况下不构成强奸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这里强调的是违背妇女意志,而对于已满十四周岁的女性自愿发生性关系,通常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然而,如果该未成年人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即便双方是自愿发生关系,也会被认定为强奸罪。因为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在法律上缺乏对性行为的有效认知和同意能力,为了保护她们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法律作出了这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指出,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另外,如果涉及的未成年人是男性,目前在我国刑法中,单纯的与已满十四周岁男性自愿发生性关系不构成犯罪。但如果是与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发生性关系,可能会构成猥亵儿童罪等其他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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