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该如何设置?
我在和别人的业务往来中,涉及到一些债权债务关系。听说有留置权这么个东西,好像能保障我的权益。但我不太清楚具体怎么去设置留置权,比如要满足什么条件,走什么流程,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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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设置留置权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首先,债权人必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里的合法占有是指基于合同等合法原因而占有,比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如果是通过非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是不能成立留置权的。其次,债权已届清偿期。也就是说,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了应该偿还的时间,而债务人却没有履行债务。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才有权留置债务人的动产。最后,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简单来说,就是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产生的。例如,因保管物品产生的保管费用债权,债权人就可以留置所保管的物品。 当满足上述条件后,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动产时,还需要注意一些事项。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此外,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留置财产后,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宽限期的长短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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