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是由公安来定还是检察院来定?
我不太清楚在司法程序里,确定罪名这个事儿到底是公安负责还是检察院负责。我有个朋友涉及一个案子,现在不清楚罪名最终由谁来确定,就想知道这里面的规定是怎样的,想弄明白具体的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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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司法体系中,罪名的确定并非由公安机关单独决定,也不是检察院单方面就能敲定的。下面来详细解释一下。 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会根据初步掌握的证据和事实,对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进行初步认定。比如,当警方发现有人实施了盗窃行为,会在侦查报告里写上涉嫌盗窃罪。但这里的罪名认定只是初步的,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是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为后续的诉讼程序奠定基础。这一阶段的认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侦查的相关规定,该法赋予了公安机关侦查犯罪的权力和职责。 检察院在司法程序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它负责审查起诉,会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包括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对罪名的认定是否准确等。检察院有权力根据自己的审查结果,对公安机关认定的罪名进行调整或维持。如果检察院认为证据足以支持某一罪名,就会以该罪名向法院提起公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院的审查起诉职能,这是检察院行使权力的法律依据。 而最终确定罪名的是人民法院。法院会根据庭审过程中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作出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所以,只有法院的判决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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