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公安还是检察院决定逮捕?
我遇到个事儿,听说有个人好像要被逮捕了。我就很疑惑,在咱们国家到底是公安来决定逮捕,还是检察院来决定逮捕呢?我不太懂法律这方面的事儿,想搞清楚这个问题,求懂的人给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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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关于逮捕的决定主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逮捕的概念。逮捕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它是在一定时间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强制方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妨碍诉讼的行为,比如逃跑、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也就是说,公安机关没有直接决定逮捕的权力,它只能提出逮捕的申请。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这体现了公、检机关之间的分工和制约,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检察院负责监督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 而人民检察院在两种情况下有决定逮捕的权力。一种是在自己侦查的案件中,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就可以直接决定逮捕。另一种是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此外,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如果认为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也有权决定逮捕。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没有决定逮捕的权力,主要负责提请逮捕;人民检察院有审查批准逮捕以及在自侦案件中决定逮捕的权力;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也有决定逮捕的权力。这样的制度设计是为了保证逮捕这一严厉的强制措施能够正确、谨慎地使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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