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只能由人民检察院批准吗?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的时候,看到一个说法,说逮捕只能由人民检察院批准。我有点拿不准这个说法对不对,想知道在实际的法律规定和司法流程里,是不是真的只有人民检察院有批准逮捕的权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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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逮捕并非只能由人民检察院批准。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逮捕的定义。逮捕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它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这是常见的一种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没有直接决定逮捕的权力,而是要将案件情况等材料提交给人民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判断是否符合逮捕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就会批准逮捕。 然而,除了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这种情况外,人民法院也有决定逮捕的权力。在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中,如果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决定逮捕。同时,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的,也可以决定逮捕。 此外,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是由人民检察院自行决定逮捕的。 综上所述,逮捕并非只能由人民检察院批准,人民法院可以决定逮捕,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也可以自行决定逮捕。所以“逮捕只能由人民检察院批准”这一说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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